涉及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不适当怎么办?8月31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通过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对此给出明确答案:“撤销!”
重大事项包括“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区、县(市)行政区划的调整”、“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等。
《规定(修订)》一旦实施,市民又将多一个“讨要说法”的平台,因为“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的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意见的事项”也“须提请常委会审议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也就是说,检察长与检委会都不能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包括有关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案件的检察和判决情况,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案件等情况”,则列入“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事项。
此外,“住房公积金等的收支管理情况”首次被列入“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