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涉案房价在合同中被罕见“做高”。买房人王先生之所以这么做,是想以此获得更多银行贷款,从而在不启动首付资金的情况下,“空麻袋背米”买下房屋。然而,由于贷款申请未获批准,王先生非但没买到房子,反而被卖家张先生以违约为由推上被告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王先生向张先生支付违约金17.6万元。
去年3月初,王先生看准番禺路的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主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45万元,任何一方如因违约导致交易未完成,将以总房款20%的比例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王先生向张先生支付3万元作为定金。
同年6月,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时间临近,王先生却不见了踪影,张先生只得发出催告函,告知将在催告期满后解除双方合同,并按双方事先的约定追究王的违约责任。时间又过去一个多月,王先生依然未露面,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17.6万元。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让承办法官心生疑问。如果以145万元房款的20%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在扣除王先生已支付的3万元之后,所得出的数额与张先生主张的17.6万元并不相符。在法官的再三追问下,张先生道出隐情。原来,在145万元的合同价之外,双方私下商定的房价实际是103万元。之所以“做高”房价,是因为王先生在买房时十分看好这套房子的升值空间,但又不想动用手头上的资金,于是便与张先生协商,在合同中“做高”房价,以此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用以支付首付款及剩余房款。然而事情的发展并非王先生预想的那么顺利,他“空麻袋背米”的美梦最终落空。
法院认为,张先生和王先生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先生未按约同张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催告函内容,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所主张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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