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目前有60多家典当行,行业的服务主体70%是房地产抵押业务。记者 邵睿 摄 他们本该是鱼儿与水的关系,可如今双方却走上法庭。
沈阳一典当行将200万元资金“放”给了两家房地产公司,原指望能按期收回本息,可是,没想到,收款一波三折,眼看着利息攀升:200万元欠款,变成了29.5万元利息和250万欠款,进而又生出71.4万元的利息……
法庭上,典当行要按预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房地产公司称合同无效,争执不休。
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个小时的庭前询问结束后,审判长说:“这个案子很典型,很有代表性。”
救人水火:
两天放款200万
8月3日下午,沈阳鑫通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刘女士来到本报介绍事情的经过。刘女士说,在2007年3月,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和辽宁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找到她的典当行,称他们在辽中县正在建设商品房已经到了收尾工程的关键时期,急需200万元资金。“3月26日,我们到辽中进行了考察,觉得该项目利国利民,应该支持企业渡过难关,于是在当天下午双方负责人亲自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书》,金额200万元,期限至2007年4月10日。第二天9时,在银行刚开门营业后,我就把200万元现金打到了它们的账户上。可以说,两天时间把钱打过去,就等于救了这个企业。”
可是刘女士说,合同到期后,对方还了利息29.5万元,但是本金分文未付。于是,7月26日双方撕掉了《合同》,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欠款金额250万元,约定用已竣工楼房抵偿。
情况突变:
还款按银行利息算账
由《合同书》延续到《协议书》,内容简单明了。然而,事情的发展走向并不简单了。记者从沈阳鑫通典当行提供的一份资料上面看到,辽宁嘉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2月27日、2008年12月17日、2009年1月23日和2009年5月7日给付鑫通典当行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40万元,共170万元。按照鑫通典当行的说法,还应该归还80万元欠款,利息71.4万元。《合同书》的200万元借款是如何演变成《协议书》中的250万元这个数字呢?刘女士解释说:“当时给我的是17套房产,给我们的价格是很高的,考虑到房产市场价格浮动大,变现后甚至都回收不到200万元,因此双方都同意这个金额的。”
那么,利息71.4万元又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刘女士说:“71.4万元的构成是按照在2008年初把房子卖掉,结果他们把房子卖出了,钱却没有给付我们。根据国家《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月利息千分之八,综合费率千分之二十七,两者加在一起就是71.4万元。”
刘女士带着这种思路,于今年4月把上述两家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可是她并没有如愿地讨回她的钱财。
记者在辽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看到,被告被要求在10日内给付原告30万元本金外,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说法:
双方签订属无效合同
这个判决结果,在从事典当行业多年的刘女士看来,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她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法院开庭前询问了相关问题。
庭前询问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双方围绕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刘女士认为,把案件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中的200万元作为审理对象不合适,《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否则,等于剥夺了典当行50万元的权利。而且,她拿出了新的证据——当票,证明典当行与开发公司之间是典型的典当关系。
在法庭上,辽中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辉说,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因为在国家《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而这次借贷中,就属于在建工程。因此,合同无效,当事人只需在已经给付170万元和29.5万元基础上,再给付5000元就可以了。
一方面要讨要80万+71.4万;另一方面认为应还5000元,双方金额差距实在太大。按前者,放出的200万元,经过这么长时间,最终应收回去350.9万元,而后者只想还归还200万元本金。
审判长总结说,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是典当合同还是借贷合同。此案没当庭宣判。
记者随后采访了房地产公司委托人李辉。记者提出,既然认为彼此签订的是一份无效合同,为什么当时还要签字呢?他说:“我也不好回答。双方当事人都有不明白法律规定的时候。”
【调查】
典当行抵押业务70%来自房地产
典当行与借贷人时而是利益伙伴,时而又为利益产生冲突,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体现,但也暴露出典当行业的潜在风险。记者专门采访了沈阳市典当协会会长张家鹿,他说:“典当是一个特殊行业,要由国家商务部批准,沈阳市目前有60多家典当行。沈阳典当行业服务的主体70%是房地产抵押业务,几乎每个典当行都接触过十件二十件房地产业务,全市每年放贷金额10多个亿人民币,对中小企业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谈到鑫通典当行这起事件的根源,他提示说:“典当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典当从业人员有时对典当人、典当物容易看走眼。从业者要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和个人不能放贷,放贷前要严格考核对方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和企业诚信度。同时,期望国家早日出台《典当法》,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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