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野绘
将14套本已“有主”的商品房“一房三卖”,骗取了273万元的售房款,开发商竟称这是正常的融资行为,大不了承担民事欺诈赔偿责任。然而,市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万丽城房地产公司老总于家伟无期徒刑。8月17日,于家伟已提起上诉。此判例给试图通过“一房二卖”来融资的诸多开发商敲响警钟。
14套房“一女三嫁”
2003年,沈城房地产市场正逐步升温。原本做饭馆生意的于家伟开始涉足房地产。当年9月,于家伟通过虚假出资的形式当上了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总,并开始开发万丽城·晶座。利用银行贷款和高息借款,于家伟真的把房子盖起来了。
2005年,万丽城开盘,因为地理位置好,预销售火爆。在收获了第一批买房人的房款后,为了继续建房,于家伟又把已经卖出的房子进行了抵押和典当,进行“一房二卖”。
到2007年12月,于家伟再次遭遇资金危机,他想到了把已经“一房二卖”的房子再进行“一房三卖”。因为打出了“包租稳赚不赔”的旗号,很多买房人都把房子交给他出租经营。于家伟就把“包租”的房子再次投向市场,低价转卖给了其他的买房人。对于被买房人发现的,他就采取退房的方式,没发现的,他就继续支付租金。到2008年5月案发时,有14户被一房三卖,于家伟从中非法牟利273.364万元。
重复卖房为“融资”
于家伟“一房三卖”的售房款主要用于支付退房款、租金、银行贷款本息、个人借款利息、公司费用、公司欠款、法院执行款、工程款、于家伟个人借款等费用。
耐人寻味的是,辽宁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显示,万丽城公司一房三卖的行为并非为企业的正常销售行为。第一次销售房款总计354.492万元,第二次销售给买房人(即重复销售)房款只有273.364万元。
对此于家伟的解释是,第二次卖房时低于市场价是为了还高利贷利息,急需用钱不得已而为之。
于家伟辩称:“开发商对房屋的重复出售,多半是为获取一笔暂时性的周转资金,主要用于缓解资金上的压力,而且这种方式已成为开发商的一种普遍性的融资手段。通常开发商的此类行为,对受害人只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民事责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认定“合同诈骗”
然而于家伟的这种“融资”行为却给买房人带来了恐慌。银行、典当行、第一户买房人和第二户买房人都争着要房子,最后取得产权的只能有一家,这其中必有两个是受害人。而于家伟并没有如他所说承担受害人的民事欺诈赔偿责任,而是把矛盾推向了社会,许多买房人成了上访户。
法院认为,14套房屋的第二次买房人与万丽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万丽城晶座的房屋,而不是为万丽城公司解决资金问题进行变相融资;万丽城公司在销售上述14套房屋过程中明知该房屋已销售给他人的事实,仍向买受人隐瞒真相,采取重复出售、一房二卖的手段,骗取买受人购房款,截至今日万丽城公司仍未返还被害人购房款,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2009年8月10日,市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判处于家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沈阳万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买房先查备案
市法院刑二庭法官边锋告诉记者,此案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开发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房三卖”,已构成刑事犯罪,这对某些不法开发商是一种震慑。
边锋法官介绍,本案中的被害人也有吸取教训的地方。购房前,买房人可以先到房屋备案登记部门进行查对,看看计划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备案。您可以到市房产登记服务大厅咨询台,让工作人员帮您查,也可以登录“沈阳市房产网”查询。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可要求开发商进行合同备案。如果备案成功,房产管理部门就会帮您“看”住这套房屋,别人再来备案时,不会再给予备案,开发商想抵押时,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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