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的话题沸沸扬扬。昨天贵报众论版“关键词”便是物业税。其中三个观点鲜明地表达了编辑的意图及倾向。一是“物业税的三大功能”,说的是物业税的种种好处;二是探讨物业税如何从“空”到“实”征集,为政府征集物业税支招;三是提出了一项建议,按人均确定若干平方米免税面积,免税区间之外还是按面积开征物业税。 窃以为,关于物业税问题,首先应当对我国房屋政策的历史走向进行梳理,理出个头绪,确定一个可以连贯的思路,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比如过去几十年中,老百姓用几十年乃至一生的积蓄所购买的房子,使用期限已从70年变成了三四十年,而且买主已经向政府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等(据统计,政府至少从房价中收取了总房价50%至60%的巨额费用)。假如不加区别地将过去已经征收了土地出让金和多如牛毛的各种费用后,再对持有所谓不动产(其实仅仅是上盖使用期限权)的人每年征税,至少对过去几十年购置了高价房的业主是不公平的,大有重复征税之嫌。 我认为应当对过去已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各种交易费用的房屋与之后不须在交易环节过多付费及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区别对待。另外,也不应仅仅以面积作为征税的依据,因为面积并不能说明问题。一套市中心的物业与郊区的物业,尽管面积相同其价值也是完全不同的,相差两至三倍不在话下。在市郊买大房子的人未必比在市区买小房子的人有钱。过去单位分房,有些领导提出按面积分房,故意忽略了地点,结果同是100平方米,领导分得市中心的变成了100万,群众分的是城乡接合部,价值只得30万。假如还是要征税,我认为绝不能按面积征税,而应该按房屋的价值征税,并且要按房屋的使用期限逐年减低其征税率。当然,确定一套价值合适的面积及地点的房子予以免税乃是必须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