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就相关热点话题采访了起草部门的专家。据了解,为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2006年省建设厅与省政府法制办联合起草了《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酝酿和出台共经历了3年时间。
业主超30人应成立业委会
据了解,《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出售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占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或者交付使用一年以上且入住业主人数超过30人的,应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街道办可指导“弃管”小区
《办法》规定,对于业主大会因故不能召开,无人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可组织业主自治;也可以在多数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临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专家介绍,《办法》中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充分的授权。从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织成立,到指导“弃管”小区的业主自治及处理矛盾纠纷等,都对街道、社区赋予了一定权力,保证了物业管理及服务的顺利进行。
物业收费应在合同中约定
《办法》中明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协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浮动幅度范围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建物业维修资金查询系统
专家介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一直是各地非常关注的问题。为此,《办法》中创新了思路,一是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实行一户一卡制;二是实行分级审计制度,规定设区城市由省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县(市)由所在市州审计部门负责审计。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资金安全。
物业投诉10日内要做出处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投诉的,应在10日内做出处理,对当事人确有违法不当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对涉及财产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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