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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14市公积金可“通贷”

http://www.F024.com 2009-3-13 8:50:24 沈阳晚报 [字号: ]

符合条件来沈买房的居民,可通过“异地贷款绿色通道”办理业务
 
 
 
  本报讯(主任记者 张晶 记者 王晓婷 实习生 吴佳)虽然户口不在沈阳,但今后,辽宁省内其它13个城市的居民在沈买房,都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而沈阳人想到省内其它城市购房,也可在购房所在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记者3月12日获悉,辽宁省14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本周三签订了全省异地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省内14城市居民今起可以实现异地公积金贷款。这14个城市是: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和葫芦岛。

  按照协议,可以在省内14个城市申请公积金“通贷”的职工,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记者了解到,去年8月,沈阳经济区八城市就已经实现了公积金异地“通贷”。去年7月末,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专门设立了异地贷款营业部,来沈阳买房的七城市居民,可以通过设在该中心的“异地贷款绿色通道”办理业务。而此次的14城市“通贷”是在此基础上实现的。

  据悉,14个城市公积金“通贷”将执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异地贷款的政策和解释。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办理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果产生偿还到期贷款、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购房地中心转账通知30日内将逾期贷款职工相应住房公积金转账到购房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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