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近期将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进行清理整顿检查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出租经营房屋、出租车库等
个人将房屋出租后取得收入但没有按时缴纳个税的人得注意了!
继11月26日,国税总局下发《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解读稿》后,沈阳市地税局昨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据悉,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日益活跃,个人出租房屋情况渐增,但由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源隐蔽性强,因此税收的征管难度较大。
为此,沈阳市已经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沈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地税局方面表示,有关的基层税务局将按照上述通知,近期对沈阳市的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进行清理整顿。
本次检查的范围不仅有沿街、沿路的出租屋,重点还将包括小区内的出租经营房屋、出租车库、出租物业场所、出租地下人防工程等。
尤其是,管理部门将结合实际摸清每一个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情况,“对于依法纳税的给予表扬、逃税的典型将认真查处并及时曝光”。
记者还了解到,个人将房屋租赁取得收入的,应按财产租赁所得一项缴纳个税。出租房屋的个税缴纳比例为20%,即收入在4000元以下时,先减掉800元,再按照20%的比例缴税;超过4000元时,先减去其中的20%,以剩下八成为基数再乘以20%的比例缴税。
地税方面还表示,个人出租房屋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和税率缴纳个税。
本次检查将于明年1月15日前告一段落,负责清查的有关基层部门会把清理整顿的总结和有关统计表上报,通过这次清查将进一步完善税源和征管,并进一步扩大税法宣传,发现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中的突出现象,逐步建立和完善强化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如果您出租房屋取得收入,该如何依法纳税呢?
记者从相关部门处了解到,您可以前往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申报缴纳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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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工薪个税可减半
沈阳市地税局日前转发了《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
通知显示,今年10月起,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机关按“年”依照标准审批,其中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按照全年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与减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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