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冬季,沈阳市面临供暖价格调整,有一部分热用户提前按调价前的原价格标准缴纳采暖费后,并没有再补交差额。今年采暖期临近时,这部分热用户交费时,个别供暖公司向其追缴差额时,一律按每平方米6元要求补交,这样做对吗?昨日,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期,有些供热企业通过媒体对一些政策进行解答时,有些问题回答不够准确。为此,市供热办就百姓普遍关心的供暖问题给出了权威说法,对个别供暖公司的错误做法给予纠正。
补去年差额全按每平方米6元不对
【市民反映】我家的采暖费不能报销,今年供暖公司让我补交去年采暖费的差额时,要我按6元/平方米补。我想不通,明明不能报销采暖费,凭啥非要按能报销的28元/平方米的标准让我补交差额?
【权威说法】对于2008年提前按原标准交费的用户,依据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按6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没有单位报销的采暖费的居民按3.3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
过户的房子交“陈欠”有分别
【市民反映】我在2004年前后,从他人手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房主说房子有陈欠的采暖费,不过和他无关。可当房子买到手以后,供暖公司每年都要向我追缴房屋陈欠的采暖费。我该交这笔陈欠的采暖费吗?
【权威说法】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热用户进行房屋产权变更时,陈欠采暖费的收缴以2001年11月为界。
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要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
而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在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申请停供得在采暖期前
今年冬季不采暖的分户供热用户,您一定要记得在供热期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的停供要求,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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