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日益临近,供热收费问题备受关注。10月13日记者获悉,针对市民关于今冬供热多种疑问,市供热办和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说,新房未办入住手续可免交第一年采暖费;个人不必交纳企业陈欠采暖费。
不花钱
未办入住,首年免费
《通知》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已办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其收缴采暖费;对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采暖费;对已售但用户未入住的房屋,供热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收缴不低于50%的采暖费;对在采暖开栓后办理入住手续的,供热单位向用户按月收缴采暖费,其余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以上规定,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建筑第一个采暖期,第二个采暖期按现行其他规定收缴采暖费。
企业陈欠,个人无责
《通知》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对分户供热改造以后用户,供热单位应按其合同向原交费主体追缴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用户个人追缴。
要花钱
阁楼超标,必须交钱
《通知》规定,对已安装采暖设施的室内复合结构上层、阁楼、自行封闭的露台等,没有计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凡其层高超过2.2米的部分计入供热面积,负担供热费用,不超过的不计入。
胡乱收费,将受重罚
《通知》规定,对供热单位违反采暖收费有关政策实施超规定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自立名目收费以及借收采暖费之机附加其他收费等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从重处罚。
特别提醒
陈欠采暖费的清缴标准,应该按欠费当年采暖费价格执行,不能按现在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