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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别忘了索要“房屋保修卡”

http://www.F024.com 2008-2-20 12:12:57 沈阳日报 [字号: ]

 春节前后,正是交房旺季。2月19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和家用电器、装饰材料等其它商品一样,商品住宅也有保修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购买人提供“房屋保修卡”——《住宅质量保证书》。否则将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止或取消项目开发建设权、拍卖资产、降低直至取消资质等级,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质量保证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房屋的不同部位都有不同的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最低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供暖系统为两个采暖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而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则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按规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房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直接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如果房子过了保修期发生质量问题,由买房人自行修复。因此,购房者在收房时千万不要忘记要“房屋保修卡”。


  有关文件还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如对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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