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终审认为,其服务不到位,业委会不必付违约金
福州新闻网讯 鼓楼区某商厦的业主委员会因对所聘请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提前解聘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随即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其支付50万元违约金。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商厦存在消防隐患 经整改后仍不合格
2004年11月9日,鼓楼区某商厦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若物业公司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业委会有权要求对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业委会有权中止合同;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物业公司应进行赔偿。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
2005年9月22日,鼓楼区公安消防大队向物业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书,认为该商厦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因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一层店面占用疏散通道、楼梯间内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损坏且数量不足等消防隐患,要求物业公司于10月30日前整改。后来,消防大队对商厦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
物业管理满意率低 物业公司被炒鱿鱼
去年1月,业委会在商厦内对该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进行问卷调查,其中有105名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质量表示不满意,3名业主表示一般,2名业主表示比较满意,其余业主未填写问卷调查表。
到去年2月23日,该商厦共计拖欠2004年5月至2006年2月的住宅水费、水费滞纳金、财政滞纳金、商厦水费等共计10多万元。同日,业委会在商厦内贴出一份有100多名业主签名的公告,决定解聘该物业公司,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其所欠的巨额水费。
同年3月初,该物业公司不再对这个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物业公司索违约金 法院判决不必给钱
此后,物业公司将商厦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提前解约的50万元违约金。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有每月公布水电费代收代付账目的义务,也并未规定满意率低就可以解除;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无法使用是事实,但是业委会并没有证据证明这是由于物业公司没有进行“正常的保养维修”而造成的;部分业主没有交自来水费,导致欠费现象,与物业公司无关。因此,物业公司的服务是到位的,业委会应付违约责任。
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在物业公司管理商厦物业的过程中,对商厦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在消防部门通知其整改的期限内,仍未能保证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而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业主没有提供资金致使设备无法及时维修。而且,商厦业主对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行为的满意率低于双方约定的目标。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物业公司逾期未对没达到管理目标的项目进行整改,业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因此,业委会提前解聘物业公司并未违约,物业公司的诉请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