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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修改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没房证将也能出租房屋

http://www.F024.com 2007-6-25 8:57:16 华商晨报 [字号: ]
        ■《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稿)》出炉

  ■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就可以直接将房屋出租

  打算将房屋出租的市民即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就可以直接将房屋出租———这是《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稿)》中的内容。

  没《房屋所有权证》有证明也行

  日前,沈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形成了《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惠权表示,《条例(草案)》第五条中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第九条规定,出租房屋要出具《房屋所有权证》,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中要查验《房屋所有权证》。

  但是,由于房屋权利人购买房屋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房屋权利人可能长期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这就会大大地影响房屋的出租。

  鉴于这种现象存在于一定的人群中,为了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拟将《条例(草案)》中的“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明”,即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就可以直接将房屋出租。

  四种情况不能出租房屋

  修改建议稿中还拟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限制房地产权利;违法建筑;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出租的房屋。

  一旦违反,将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对住宅房屋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改变房屋用途罚200元~1000元

  同时,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拟将对不按期办理房屋租赁等级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将对住宅房屋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非住宅房屋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处以租赁合同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目前,承租人在合同期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此种情况,修改建议稿还提出,一旦出现改变房屋用途的现象,拟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者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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