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谢德良)交完定金、签完合同后,宋先生发现房屋中介代理出售给他的房屋已有主人,且该房主人声称从未委托卖房。宋先生以违约为由将房屋中介告上西城法院。房屋中介当庭承认,他们员工带领宋先生看房时,数错了楼层。昨天记者获悉,法院依法判处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宋先生定金四万元。 宋先生一直想拥有一套独立住房,于是便来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咨询。该中介公司 声称,他们手里恰好有一套空房待售。宋先生喜出望外,双方便约定来到海淀区小西天附近看房。宋先生对这套房子很满意,双方便于2003年3月2日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价格是205000元,并当即支付定金两万元。中介公司答应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余款过户后一次付清。签完约后,宋先生决定再去看一下“新居”。谁知,看完之后非常生气。原来,该房屋已经有主人,而且该房屋主人声称,他们不认识宋先生所说的那个中介公司,也从没产生过卖房念头,更不可能委托中介公司卖房。宋先生立即折回中介公司,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中介公司只答应还给宋先生两万元。因双方争议较大,宋先生决定将房屋中介告上法院。 该中介公司当庭承认,他们确实和宋先生签订过代理购房协议,但在签订该协议时,因公司员工将所看之房的楼房层数数错,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现同意解除该协议。但宋先生当初交纳的不是“定”金,而是“订”金,所以,他们只同意将原订金返还给宋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在履行时,因房屋中介公司违反协议约定,不能实现宋先生购买该房屋使用权的目的,现宋先生要求解除协议,法院不持异议。至于宋先生当初交纳的是定金还是订金,因双方订立了书面定金协议,而且宋先生在履行协议时,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两万元,宋先生虽在收据上写有订金,但因双方对订金没有约定,所以,认定此款为“定”金。中介公司因违约,应双倍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房屋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宋先生定金四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0元。 |